理论学习

推荐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学习 -> 推荐阅读 -> 正文

中国首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力保公民“索赔”权利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0-04-30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邹声文 周婷玉 周英峰)15年前中国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使公民有了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现实中存在的“赔偿难”问题越来越影响法律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法律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力保公民“索赔”“获赔”的权利。

  随着百姓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中国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40件,审结1531件。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国家赔偿比例并不高,2009年决定赔偿的案件仅占审结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

  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表示:“因为程序复杂等原因,整体而言打国家赔偿案件的官司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对国家赔偿制度提出新要求,各方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就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以进一步保障和便利公民实现自己的权益。

  根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是法律修改中最大的亮点,删除‘违法’二字,将减少大量的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权益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姜明安指出,法律修改的另一大亮点是取消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要求刑事赔偿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这相当于要国家机关‘自己打自己耳光’,这太难了。”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的一个“高门槛”。

  对此,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根据新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武增说。

  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也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引人注意的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受害人难以及时拿到或拿不到赔偿金的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此前,赔偿费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由于财政困难以及部门预算细化,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导致了公民难以及时得到赔偿金。武增说,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将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此外,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期限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对协商程序也作了规定。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