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05]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并制定若干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全日制在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要求全校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于两周内到内江师范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入学与注册 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学分制管理、提前毕业、重修、留级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和转学。
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本科六年、专科四年(含休学),休学次数为本科两次,专科一次。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与复学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节 退 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学生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努力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全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搞好宿舍建设。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应告知本人,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处分及处理申诉的具体规定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