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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模拟法庭真庭审 东兴区人民法院在我校公开审理贩卖毒品案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0-11-11

    经与东兴区人民法院商定,该院于11月9日上午在我校模拟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骥,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马新玲,东兴区公安分局法制办公室主任苟廷书,政法与历史学院副院长雷厉,法学教研室部分教师及08、09级法学专业全体学生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上午9时,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庭审正式开始。东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启,东兴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郭卫红与我校宣传部部长、普法办主任、东兴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张泽辉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敏,代理检察员汪军、王聪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被告人彭某于2005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6年8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23日因本案经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兴区公安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指控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之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结束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了公诉词,重点阐明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由其自行辩护,双方就公诉人指控的其中一次毒品交易是否构成毒品贩卖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经过合议,审判长当庭宣告了判决,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因其中一次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以其三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一审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随着法槌声的又一次响起,庭审正式落下了帷幕。

    庭审结束后,在政法与历史学院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普法办主任张泽辉,政法与历史学院院长张红扬,副院长谭化容、雷厉,法学教研室部分教师,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及司法工作人员出席座谈会。大家就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全面评析,并就刑事司法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探讨,还在加强校地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本次模拟法庭真庭审是作为我校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助于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经验积累,同时,将真实的法庭搬进校园,也是一种生动、新颖的普法宣传形式,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对于推动我校法治校园环境的建设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