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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少年突患疾病解除羁押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5-11-20

法制日报记者 邢东伟

  法制日报实习生 符芳纯

  17岁少年符某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后,伙同多人威胁对方赔偿。因涉嫌寻衅滋事,符某被逮捕。羁押期间,符某身患疾病需要治疗。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快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决定不予继续羁押。

  2013年10月8日晚,符某在海口市万绿园溜冰场溜冰时,与他人发生碰撞致其手指受伤。为报复他人,符某伙同多人威胁对方拿出500元,并将对方的车骑走。同年10月12日,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符某被羁押后不久,便患上了面颈部多方痤疮并重度感染,到医院住院治疗后,未见明显好转,遂向驻所检察室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驻所检察官经过审前评估、调查了解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固定,且符某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和偶犯,具有坦白和积极退还赃物等情节,无继续羁押必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考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2014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当时的办案单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符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被采纳。

  该案后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

  ■以案释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人性化监管

  据负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是我国对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人权保障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其目的在于缩短羁押期限,改变“一押到底”的状况,切实降低羁押率。目前,检察机关已将犯罪性质不恶劣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患严重疾病、自首、立功、犯罪未遂、过失犯罪的捕后在押人员列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通过初步筛选,确定审查重点,再对重点审查对象进行审查,有的放矢的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案中,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患有面颈部多方痤疮并感染(重度),并到司法医院住院治疗未见明显好转,驻所检察官结合其案情和认罪悔过表现,快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符合程序,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