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适时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民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保障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是完善民政法制体系、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
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在基层,基本要求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年来,我国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与执法队伍建设现状之间的矛盾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点。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等。这些新修订条款内容,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基层民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数量上看,受机构编制和人员职数限制,基层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有限,从事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少,不利于提升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社会满意度。同时,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升,尤其缺乏专业的法治人才。不少基层民政部门没有专职的有资质的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等综合机构承担,难以胜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为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比如组建专门的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监督、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确保修订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顺利实施,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民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作风优良、人民群众满意度高、适应新时期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新要求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全面提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一是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在民政行政执法队伍中开展政治素质专题教育,提升执法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引导执法人员把好理想信念总开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和为民服务的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动全体执法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将宪法、民政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等作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线上线下集中学习、邀请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庭旁听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三是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理论学习、实务训练和实践锻炼,提升执法人员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以及制作现场笔录等业务素质,提高执法人员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水平和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业务能力。
其次,不断优化民政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一是合理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在成立专门民政行政执法机构基础上,通过科学增加人员编制或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等手段,进一步充实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壮大民政行政执法力量,为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逐步配齐法制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积极引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具体负责法制工作,以适应《征求意见稿》关于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通过签订合同聘请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民政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三是稳步提升执法队伍学历层次。严把入口关,进一步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相关专业人员的录用比例,探索实施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准入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在岗执法人员参加继续学历教育,持续优化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学历结构。四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民政行政执法机构把党组织建在执法大队(支队)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最后,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行为特征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化性。因此,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执法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一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协调联合公安、教育、卫健、消防、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汇聚执法合力,共同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二是完善信息共享和监管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多部门共享的社会组织信息和监管平台,畅通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所掌握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或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情况,形成常态化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