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黄洁
在参观展会的过程中,将他人放在饭店服务台上的手机拿走,刷机后自用,后被失主发现并报警后,又主动将手机归还给了失主,这种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典型”盗窃案件,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涉案手机为金碧公司经理杨某所有,在该公司于某酒店组织的一场拍卖会上,杨某曾经到酒店服务台前休息,顺手就将自己的手机放在了服务台桌子上。服务台当时有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班,杨某便和工作人员闲聊了一会,然后起身离开又重新回到了工作中。
杨某离开不到一分钟,观摩拍卖的李某便来到了服务台前。他一边坐下翻看拍卖会的资料,一边还不停地向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有关拍卖的相关情况。但事实上,李某的心里早已惦记上了放在桌上的手机。趁工作人员不备,李某用手中的资料将杨某放在服务台上的手机盖住,接着趁工作人员收拾服务台上的电脑和其他物品之机,用右手快速将资料下面的手机取出,放入裤兜内转身离开。李某在服务台前的一举一动,全被酒店监控探头记录了下来。
李某走后十几分钟,杨某返回服务台,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不在桌子上,便询问工作人员,可大家都说没有注意到。而此时再拨打杨某的电话号码,显示手机已经关机。
李某拿走杨某手机后便在一个手机店进行了刷机。蹊跷的是,一周后,金碧公司在另一家大酒店开展会,李某又前往参观,结果被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眼认出,立即报了警。金碧公司工作人员当面询问李某是不是拿走了杨某的手机,李某也予以承认,并说自己当时以为是有人落在服务台的,所以就拿走了,随后便将手机还给了杨某。
虽然坚称自己是捡到了别人落下的东西,可对于这样的说法,警方和检察机关并不认可,李某最后还是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了公诉。李某认为,自己只不过是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并不构成盗窃,而且当失主询问他是否拿了手机时,他当即承认并立即归还给了失主,因此也不构成侵占罪。
看似有理,实则掩饰,李某这样的行为最终被北京三中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
■以案释法
是拾得遗失物还是盗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硕告诉记者,此案认定的关键点是,李某在服务台将自认为是别人遗忘的手机拿走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还是盗窃他人财物?如果李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那么当失主索要时,他承认并返还财物,就不属于犯罪,只有经失主索要而拒绝返还的才构成侵占罪。而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那么他承认并返还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盗窃实施完毕后的返还行为,只对其从轻处罚有影响,而不会影响定罪。
法院认为,认定上述行为是捡拾还是盗窃的关键在于涉案手机当时是否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中,不管控制人是失主本人,还是其他有权控制该手机的人。根据李某的辩解,手机是别人落在服务台的,他只是碰巧看到并捡走。而事实上,服务台当时至少有一名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守,从李某到达金碧公司服务台假意翻看宣传资料,并不断东张西望,同时用宣传资料盖住手机,直至离开,手机一直应当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虽然拍卖会场是一个公共空间,但就服务台而言,始终处于金碧公司工作人员的监控之下,台上的物品亦属于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李某在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特征。即使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在服务台上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具有对手机保管的职责,李某也同样不能未经允许就将手机拿走。
王硕说,在捡拾和盗窃之间,并不总是泾渭分明,有一片难以准确定义的模糊地带,怎样认定行为的性质,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尤其是财物是否处于他人控制之中,这是认定盗窃与捡拾的关键点。